行駛探視權孩子的意見是拒絕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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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駛探視權孩子的意見是拒絕應該怎麼辦?

在雙方離婚的時候孩子的探視權往往都是非常具有爭議的一個問題,對於孩子探視權的糾紛案例也發生了很多。孩子的意見在這樣的問題上肯定也非常重要。在雙方説好孩子探視權的事情之後在行駛探視權的時候,探視權孩子的意見是拒絕應該怎麼辦呢?

一、什麼是探視權?

探視權,從法律的規定來看,父如何爭取探視權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因此,規定探視權是未成人獲得父愛、母愛等婚姻家庭權利的具體體現。從法理上説,探視子女是基於父母子女身份關係的一種派生權利,這種身份關係,不僅是父母對子女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也是非撫養對子女的探視權的法律基礎。只要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關係存在,探視權就應當是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權利,非法定理由不能限制或剝奪。所以,探視權既是父母的權利,實質上,也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負的義務。

二、

(一) 行使探視權——協商方式,協商不成請求法院判決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 法院可以中止探視權的情形

當父或母探視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的權利”。

(三) 法院可以終止探視權情形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探視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終止探視權。”

(四) 爭取探視權,應該具體明確探視權的相關問題——時間、地點等

離婚時夫妻雙方應對於孩子的探視權行使時間、方式、地點等問題,進行約定。從具體情況出發,衡量當事人的生活情況,調解出相對適合的時間地點,既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也不影響離異男女今後的生活。因此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應該受到重視,如果僅僅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後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

三、孩子拒絕探視該怎麼辦?

探視權在執行過程中,有時會出現子女拒絕探視的情況或者一方不讓其探視孩子的情況。對於這種情況,應該根據不同情形區別對待。

1、如果孩子是被教唆、利誘、恐嚇而表示不願接受探視的情形

對於子女是受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當事人或家人的教唆、利誘、恐嚇而表示不願接受探視的,人民法院就應當繼續執行案件。此時法官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進行批評教育,必要時可採取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責令其改正自己的錯誤行為。

2、子女的年齡和實際辨別能力判斷

根據子女的具體年齡和實際辨別能力,正確判斷出子女拒絕自己父或母進行探視的真正原因,然後對症下藥,依法處理。如果孩子有判斷能力,就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不能強制執行。

3、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

法官責令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配合法官對子女進行思想教育,以説服子女同意並接受父母另一方的探視。

身處離異家庭的孩子,最缺乏的是源於父母的關愛。合理的行使探視權,可以增加對孩子的關愛,儘可能地彌補對孩子帶來的愧疚。如果離異的一方長期拒之門外,不讓其接觸孩子,或者探視子女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等情形。那麼,您可以請律師幫你打官司,提取相關證據,支持自己的請求。

對於行駛探視權孩子的意見是拒絕的情況其實有很多,我們應該排除孩子是不是因為監護人一方教唆利誘恐嚇才導致的,或者就是因為孩子不想見的思想導致的。如果是前者我們是可以向法院提出更改孩子撫養權的,如果是後者我們應該積極的做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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