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拒絕探視孩子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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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拒絕探視孩子怎麼辦?

夫妻雙方離婚了但孩子是無辜的,他需要來自父母雙方的愛。因此法律規定父母擁有對孩子進行探視的權利。如果一方因為離婚拒絕探視孩子,這是沒有道德也是違反法律的。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除了要支付生活費以外,定期探望孩子是法律規定的權利也是需要盡的義務。但生活中這樣的事情還時有發生,因此小編就給大家普及一下探視權的相關知識。

一、探望權的法律依據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之後,不直接來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二、離婚拒絕探視孩子的保障措施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後,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無論是那一方,都不能因為離婚拒絕探視孩子,上述法律就是就是解決這種問題的依據。

通過上面的介紹,相信大家對探視權都有比較深的瞭解了。首先任何一方都不能因為離婚拒絕探視孩子,尤其是沒有直接撫養的一方,比生活費更重要的是對孩子的關心;另外撫養的一方也不能剝奪另一方探視孩子的權利,除非有特殊原因可向律師諮詢,然後上訴法院,請求撤銷另一方的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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