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費的變更之訴與形成之訴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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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費的變更之訴與形成之訴是一樣的嗎?

一、變更撫養費的變更之訴與形成之訴是一樣的嗎?

變更之訴,又稱形成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以判決改變或消滅既存的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原告需要藉助法院的判決來改變既存的法律關係時,才有必要提起形成之訴,如果可以通過民法上的形成權以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時,則無須提起變更之訴。

在變更之訴中,原告一般是要求法院變更其與被告之間的法律關係,如離婚訴訟,解除收養關係的訴訟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原告也可以要求法院判決變更他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例如,債權人可依據民法典上的撤銷權,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消滅已成立的買賣關係。

二、給付之訴

給付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給付義務的訴訟。在給付之訴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給付義務既包括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或財產,也包括為或不為某種特定的行為,如請求被告支付租金,返還借用物,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播放廣告,停止侵害名譽權的行為等。

依據原告請求給付的時間不同,可以把給付之訴進一步區分為現在給付之訴和將來給付之訴。現在給付之訴,是指判決生效後,被告即應向原告履行給付義務。將來給付之訴,是指判決生效後,被告無須立即給付,而等到履行期屆滿時才履行給付義務。將來給付之訴僅在被告有到期不能履行的現實危險時,才能得到法院的勝訴裁判。

給付之訴的特點在於法院的判決具有執行力,被告不履行給付義務時,原告可以將判決作為執行文書申請強制執行。在給付之訴中,法院若判決原告敗訴,該判決則成為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給付義務的確認判決。

需要明確的是,根據訴訟案件的目的和內容的不同,可以將訴訟案件進行分類。在司法實踐中,不管訴訟案件的類型怎麼分類,其目的都是為了更好的實際訴訟請求,達到司法判決的目的。變更撫養費的目的在於對撫養費的認定進行變更,以符合當下的實際情況,具體情況應當法律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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