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父母還有監護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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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父母還有監護權嗎?

離婚後父母還有監護權嗎?

在雙方離婚後,沒有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依然享有孩子的監護權。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子女無論隨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離婚後,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不變,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與義務。同時,沒有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也沒有權利放棄子女的監護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貫徹民法通則《意見》第14條的規定:“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本規定也從側面反映了除法定事由外,有監護能力的監護人不得放棄監護權。

夫妻離婚後,變更孩子監護人的條件有3種情況:

1、是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

2、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

3、是由於失去監護人。

二、關於離婚後變更孩子監護人,也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瞭解。

1、對子女有犯罪行為等明顯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監護權

《民法典》第21條規定,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2、一方擅自變更或取消孩子監護權的,是無效行為,法院不予認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該意見第22條規定:“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故法院在判決或調解離婚時,只確定子女隨哪一方生活,並不剝奪另一方對子女的監護權、也不取消其對子女的監護義務。

3、離婚後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審理,生父母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可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監護權是針對沒有完整的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而言的,因為不具備完整行為能力,所以在實施法律行為時可能會導致自己的權益收到損失,因此有了監護人代為其實施法律行為,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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