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孩子成年後父母還是監護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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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在孩子成年後父母還是監護人嗎

如果在孩子成年後父母還是監護人嗎

孩子在成年之後父母就已經不再是孩子的監護人了,除非成年以後的孩子還是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樣的話才需要父母依然承擔監護職責。監護人本身就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進行人身、財產和一切合法權利保護和監督責任的人,成年人已經對自己的行為能負責任了。

一般成年之後父母就不再是監護人,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的確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職責具體是什麼?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可能在有些父母眼中會覺得孩子永遠都是值得保護的,但是,在法律層面上來説,年滿18週歲的孩子已經能夠對自己的人身安全,個人財產以及其他的所作所為有自主決定的這種權利了。雖然,孩子和父母親之間的這種親子關係會一直存在,但很多法律原則問題已經發生了改變。

綜上所述,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的撫養問題,在孩子未成年時是需要父母或者其他有監護權利的自然人為孩子負責,肩負他們的監護人的職責的。因為這一規定只適用於未成年人,所以在孩子成年之後按理説就不再適用,也就不在存在監護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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