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週歲以內撫養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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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週歲以內撫養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其實父母不能單方面的認為孩子的年齡還小,所以對於外界的一切相關事物的感知能力還不具備,相反的是年齡越小的孩子對於家庭的依賴程度也越高。尤其是孩子還未滿兩週歲但是爸爸媽媽就已經要離婚了的,先拋開孩子的感受不説,主要是雙方會比較關注兩週歲以內撫養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兩週歲以內撫養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兩週歲以下的孩子應當屬於處於哺乳期的孩子,一般隨女方生活。同時在特殊情況下,也可隨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這種情況無論母方或父方是否同意,從保護嬰兒利益出發,應當判決或確認由父方撫養。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不是母方無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而是母方不盡撫養義務,不撫養嬰兒,如果父親提出嬰兒隨其生活的要求時,應該判決或確認由父方撫養。

3、在母方經濟能力、生活環境明顯對撫養嬰兒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違法犯罪不利於撫養嬰兒,嬰兒從出生後一直由父方餵養等情況下,嬰兒確實無法隨母方生活的,應當判決或確認由父方撫養。

4、父母雙方協議並對子女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也准予由父方撫養。哺乳期內嬰兒隨父方生活,僅有父母雙方協議還不夠,還必須強調對嬰兒的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並且還須由人民法院判決或由雙方協議確認。這樣規定,更有利於對哺乳期嬰兒利益的保護。

二、相關規定

關於孩子的撫養問題,我國第36、 37條對此進行了簡單的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此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根據我國對孩子撫養權問題的立法精神,當事人應着重從 “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去收集證據。

1、夫妻雙方的綜合素質

在日常家庭生活中,父母的待人接物、生活理念、道德品質及學習熱情等特性時時影響着自己的孩子,所以,爭取撫養權一方應盡力將自身具備的這些優勢展現出來。比如提供教育經歷證明、單位頒發的榮譽證書,對方違紀違規受單位處罰、違法犯罪受到處理的證據等。

2、雙方的撫養能力

法院確認雙方的撫養能力主要看兩方面:一是雙方的經濟能力;二是雙方的家庭環境,包括家庭成員的情況。如果當事人有充分的經濟實力,能為孩子提供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對爭取撫養權是非常有利的。

如果當事人家庭裏還有身體健康的父母,他們有能力照顧孩子,這也需要向法庭説明。當事人可提供自己單位的工資證明、繳税單據,經營公司的還可以提供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情況的證明,另外還可以讓自己的父母出庭説明。

3、孩子的意見

如果孩子已滿10週歲,當事人應徵求孩子的意見,只要孩子不堅持跟隨對方,當事人可以作孩子的思想工作。對於孩子的意見,只要求孩子寫書面意見,對方會提出異議,一般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會單獨和孩子談談,聽取孩子的意見並做成筆錄入卷。

孩子的意見對於決定其撫養權問題是很重要的,但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建議家長們向孩子講清利弊,幫助孩子做個客觀明智的選擇,但千萬不能強制孩子做出選擇。

由此可見,兩週歲以內撫養權實際上如果交由法院判決的話也是一個未知數的。很多人會覺得孩子在兩週歲以內判給母親的可能性會非常的大,但實際上現實生活當中兩歲以內的小孩判給爸爸撫養的也並不是沒有,因為判決孩子的撫養權歸屬不是要單純的考慮孩子的年齡的,如果女方有一些比較嚴重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利於孩子成長的因素,撫養權都可能發生變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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