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要求不能參加何種活動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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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要求不能參加何種活動義務有哪些?

監護人要求不能參加何種活動義務有哪些?

監護人的義務有兩項,一是監護,二是撫養。

監護就是要對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負責,不讓他們的權益受到侵犯。二是幫助未成年人管理財產。三是幫助未成年人解決他們自己解決不了的事情。例如,有一個不滿6歲的男孩,他的父母在一次車禍中雙雙身亡,由於他父母生前參加了人壽保險,出了事故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像這麼大的事情,小孩子是辦不了的,所以,他的監護人——奶奶就幫助他找保險公司,經過交涉,這個孩子得到了應得到的賠償。在這件事中,孩子的奶奶就履行了監護人的義務。

監護人的另一個義務是撫養。未成年人從一出生到長大成人,需要吃飯、穿衣。需要上學,生了病需要去醫院……做這些事情需要花錢,這些錢應該由誰來出呢?理所當然地應該由父母或其他的監護人來承擔。如果父母以各種理由不盡撫養義務,那就是違犯了法律,未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給予支付,協商不成時,可以由 人民法院來裁決。

雖然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但是這種撫養不是無限期的。父母不能養子女一輩子,子女長大成人,參加工作,有了自己的收入,能獨立生活時,父母就不再承擔撫養義務。反過來,在父母年邁,生活困難時,子女還必須盡一份義務,贍養父母,照顧他們的生活。

這裏説的監護人,是指對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人。父母是青少年子女法定的監護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監護義務,那麼,未成年人依靠誰生活,依靠誰照顧,誰就是監護人。爺爺奶奶、姥姥姥爺、哥哥姐姐或其他成年人,都可以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與權利及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監護人的義務往往是圍繞着被監護人的成長過程而展開的,一般來説,監護人需要負責被監護人的人身健康以及財產安全等問題。對於被監護人的人身自由監護人有監護權利,但是並不能夠禁止。相對的,被監護人在擁有完全的民事能力之後也需要履行贍養監護人的義務。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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