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護人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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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護人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安全監護人的基本要求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進行安全資格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並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其他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所有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年應進行安全生產再培訓。

安全監護人有哪些安全職責?

1、在作業過程中必須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不得違章作業。

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

3、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及時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報告。

4、正確使用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

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安全監護人的基本要求是需要經過相關安全培訓考核後,才能正式上崗的。對於安全監護人,除了需要進行安全的資格培訓,還需要經過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考核,每一個單位都要有着自己的安全培訓,然後在進行統一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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