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離婚孩子怎樣輪流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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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如果不是真的沒有辦法,沒有選擇的情況下,相信是不會走離婚這條道路的。尤其是有孩子的情況下,因為本身有孩子離婚的話,不能給孩子創造一個比較好的家庭,那麼對孩子的成長學習都是有影響的。下文當中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在我國離婚孩子怎樣輪流撫養?

在我國離婚孩子怎樣輪流撫養

一、在我國離婚孩子怎樣輪流撫養?

本着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則,在父母雙方均具有撫養子女的意願、能力與條件的情況下,如雙方能協商一致,合理安排輪流撫養相關事宜,法院可以准許離婚雙方輪流撫養子女。

二、離婚後子女由誰撫養

1、離婚後的婚生子女、養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繼父母子女關係按以下情形處理:繼父母與未成年的繼子女的關係可因生母與繼父、繼母與生父的離婚而消滅。繼子女是由繼父母撫養成年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不消滅;生父與繼母、或者生母與給付離婚時,對曾經受其五洋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2、撫養關係的變更。父母離婚後原定的撫養方式可因父母撫養條件的辯護和子女要求變更撫養關係而變更。具體變更方式可先由父母協議,協議不成時,要求變更的一方可性人民法院提起變更之訴,人民法院應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維護子女權益的角度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情況作出判決。

3、離婚後子女撫養的歸屬。離婚後,哺乳期間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從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情況進行判決。

4、子女撫養的負擔。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負擔必要的生活費用的一部或者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或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當父母雙方就撫養費達成協議時,法院可根據子女的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加以確定。

三、爭取小孩撫養權的有利條件有哪些?

1、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如涉及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的相關證據。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十週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們這一代人更為成熟,對於離婚的含義及後果都基本瞭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對其成長最為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如果離婚的雙方爭取孩子撫養權的爭議比較大,那麼我建議最好是委託律師辦理的,避免雙方碰面會起糾紛對孩子引起不好的影響,父母離婚已是一種傷害,再因為撫養權的爭奪而吵架對孩子的傷害會更大。

2、收入狀況:證明自己經濟收入狀況良好,與對方有差異。

3、工作環境:看誰的工作環境更好,更有利於孩子的教育和成長。

4、居住條件更好: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比如離學校較近,小區配套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那麼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5、雙方的工作性質:如果一方是擺攤賣早點的,一方是承包房屋工程的包工頭,顯而易見誰的工作更有利於撫養小孩。

6、性格修養:一方的性格修養、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性格修養、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7、文化程度:受過高等教育更利於對孩子的教育。

8、其它家庭成員狀況:比如雙方父母基本條件。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我們可以看出,針對孩子輪流撫養的問題,小編建議在生活當中對這一問題,夫妻雙方可以自己進行協商來解決。因為法院不可能具體的對孩子輪流撫養的時間來進行決定,這種事情還是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對孩子的成長更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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