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可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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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可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

一、哪些行為可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下發的,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5條規定:

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一)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四)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七)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二、哪些人可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根據《意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下列單位和人員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三)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四)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監護人損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及身心健康的行為,或不履行監護職責、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困境、危險境地的,被監護人及其親人朋友和相關單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申請。未成年人是祖國未來希望也是社會成員的一分子,還望其監護人善待、保護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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