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監護人資格程序步驟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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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監護人資格程序步驟有哪些?

撤銷監護人資格程序步驟有哪些?

1、申請人

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簡稱有關單位和人員)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一般由上述中負責臨時照料未成年人的單位和人員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單位和人員提出。

2、申請材料

有關單位和人員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況、監護存在問題、監護人悔過情況、監護人接受教育輔導情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以及未成年人意願等內容的調查評估報告的,應當一併提交。

有關單位和人員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申請出具相關案件證明材料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提供證明案件事實的基本材料或者書面説明。

二、監護權的獲得方式

監護權的取得有三種方式:

(一)自然取得:即親生父母在其孩子出生後自然取得對其孩子的監護權。

(二)承繼取得:未成年人的親生父母離婚後,如果和他人結婚,其繼任配偶,即孩子的繼父母通過婚姻關係取得對這個孩子的監護權。

(三)法院或者民政部門指定取得:當本來擁有專屬監護權的親生父母沒有監護的能力或者不正當履行監護義務的,由法院或者民政部門指定未成年人的其他合適的近親屬或者村委會、居委會作為監護人,以及指定其他人員收養,或者由社會福利機構監護。

如果監護人沒有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對監護人實施監護和保護的話,是可以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然後有法律上規定的,有資格擔任監護人的相關人士來進行擔任當事人的監護人。但是如果要獲得監護人資格,首先是要獲得法院以及有關部門的審核才能夠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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