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探視權無法行使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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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探視權無法行使怎麼辦?

很多離婚的夫妻,離婚前因為各種糾紛的問題,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為此離婚後也存在很多的問題。離婚後探視權無法行使的話,我們第一步要與對方進行溝通,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對方仍然不同意,只能讓法院強制執行。離婚對於孩子的影響巨大,不能讓孩子因為探望的問題造成二次傷害。今天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離婚後探視權無法行使怎麼辦?我們首先進行溝通,如果對方仍然不讓行使探視權,我們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一、離婚後探視權無法行使怎麼辦?

離婚後對方不讓探視子女怎麼辦因為離婚是因為夫妻雙方的矛盾,所以在子女探視的時候,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極有可能在其中阻撓。為了解決這種情況,我國《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此外我國司法解釋也對此加以補充,《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姻法規定關於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由此可知,探視權的行使是有法律保障的,如果對方不允許探視子女,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釋中的“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探視權最根本的是照顧子女,所以不能借此對子女身心有任何損害。

當然,一般來説,離婚爭議解決後,一般除非必要是不會訴至法院強制行使探視權的,

二、什麼是探視權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於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產生的一種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沒有直接撫養的一方的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子女探視權的設置意圖,平常人們在遇到阻撓不能行使探視權的時候,通常都是説自己的探視權被侵犯了,久而久之便有人誤以為探視權的設立初衷是為了補償沒有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這種想法顯然是錯誤的,孩子的成長中父與母缺一不可,正是基於這種原因,所以從法律上給了孩子健康成長的一層保障。探視權的行使是為了孩子直接接觸到父母雙方,所以探視權的最根本目的是為了孩子的成長。正是基於這種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所以法律上並沒有嚴格規定怎麼探視或什麼時候探視,具體事宜應當根據孩子的時間和心理由父母商議,只有父母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時候才由法院判決。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能看見已經離婚的雙方老死不相往來,孩子被夾在中間不能得到父母的關懷,必須在兩個中間選一個,這是不利於孩子正常成長的。離婚後探視權無法行使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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