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不讓探視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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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不讓探視應該怎麼辦?

都説一日夫妻百日恩,可在當今的社會,夫妻雙方離婚後,別説夫妻之間,更有甚者會連孩子的探視權都不給對方。就是説不讓孩子的父親或者母親對孩子進行探望。其實這樣做是不對的,而且我國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對於探視權是有相關的規定的。那麼,離婚後不讓探視應該怎麼辦呢。小編將為大家來解答這個問題。

離婚後不讓探視應該怎麼辦?

一、什麼是探視權?

探視權,即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探望權,就是父母在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後,與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時間、地點探望子女的權利。從民法理論上講,父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是親權中的一項基本的重要權利,它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的合法體現。

二、法律上關於探視權的條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三、男方可以蒐集相關證據,向法院起訴要求實現探視權。

四、沒給撫養費是不是就不能進行探視?

探視權和扶養費是兩個方面的問題,並不是説對方不負擔費用就必然沒有探視權。就撫養費來説,根據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就探視權來説,法律規定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可見,這是兩方面的問題,如果對方不依法負擔撫養費,你可以向對方追索,但是這並不構成就取消對方探視孩子權利的法定事由。

相信大家已經心中有數了。在我國,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不管歸誰,另一方都是有探視權的。孩子不是自己的私有物品,如果離婚後不讓探視,當事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相信法院也會依據實際情況做出公平的裁決。而且,如果離婚後,撫養人如果沒辦法給孩子一個好的成長環境,另一方也是可以要求法院更改撫養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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