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十八週歲還需要撫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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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十八週歲還需要撫養費嗎

一、滿十八週歲還需要撫養費嗎

根據子女的實際情況而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解釋(一),父母撫養孩子的義務截止到孩子十八週歲。一般情況下,超出十八週歲,父母沒有法定。包括孩子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父母已無法定支付的義務。

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明確指出,孩子超過十八歲,尚須父母履行撫養費義務的情況,是指:

(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2)孩子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對於非因以上的情況,父母對於十八歲以上的孩子,沒有履行撫養的義務。

撫養子女很多時候不只是法律上的問題,還有情感方面的糾葛。想要妥善解決子女撫養糾紛,除了要根據法律規定確定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標準、給付期限等事項外,還需要很多技巧化解男女雙方、甚至雙方家庭之間的矛盾。

二、子女撫養費包括哪些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

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子女大病及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子女的撫養費的支付時間,要根據相關的子女的實際情況而定的。相關的子女在年滿十八歲以後,如具有我國的法律規定情況的,依然可以辦理這類相關的撫養費的給予問題,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符合條件的到當地的辦理機構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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