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申請執行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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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視權申請執行有用嗎?

探視權申請執行有用嗎?

有用的,探視權不能強制執行,最高院探望權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為對象強制執行的。

對於拒不配合權力人行使探望權的監護人,法院只能要求監護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點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監護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強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來執行,只能依據訴訟法對拒不履行判決的監護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實行罰款、拘留等措施。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不會對孩子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二、探視權怎麼規定的?

1、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2、探視權是指法庭授予無生活監護權的父母一方的、對其子女進行經常性看望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法庭審理案件後認為進行探視會嚴重危害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時,才會拒絕授予無生活監護的父母一方探視權。

3、從性質上看,探望權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也可以説是親情的內容,親權是基於父母的身份而取得一種身份權,具有專屬性。

探視權是不可以強制執行的,探視權是離婚之後才產生的,對於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來説,擁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應該協助探視人行使探視權。探視權是一種派生權利,是基於親權而產生的,是一種身份權,擁有專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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