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申請執行還不讓見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2W

探視權的執行應與審判掛鈎,即探視權的審判工作應兼顧執行工作首先,在調解探視權時,要將工作做細做實。審判人員對雙方當事人的情況較為熟悉,掌握雙方的離婚原因、矛盾焦點,而這些情況與探視權有很大的利害關係。審判人員應根據上述情況,圍繞探視權的特殊性做工作,儘量化解雙方在探視子女方面的矛盾,形成有可執性的調解書。而不可為圖快結案,不顧以後是否有執行的可能性,草率協調,從而給執行工作帶來被動性。其次,雙方調解不成的,法院可依法判決。法律文書主文不宜對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規定得過細,如在某月某日某時至某時某地進行探視,這樣詳細的規定可能因為某些客觀原因,致使申請人的探視權無法實現,同時也會造成權利人申請執行後執行法官難以操作。

探視權申請執行還不讓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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