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的撫養關係認定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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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規定上,主要有《婚姻法》第二十七條中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繼子女的撫養關係認定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十三條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有關法律規定,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我國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以下是結合具體實例總結的具體案件中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對於認定的相關情況:

(1)如果繼子女屬於未成年人,跟隨父親/母親與繼父/繼母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中,繼父母負擔了該子女的全部或者是部分的生活、教育費用,並且是一種長期穩定的生活,那麼就可以認定,雙方形成了撫養關係。

(2)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上、生活上的多方照料,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未負擔撫養費用,也應認為雙方形成了撫養關係。

綜合來説,撫養關係的認定,就需要綜合兩個方面,第一方面,未成年的繼子女跟隨繼父母共同生活,承擔相應的生活、教育費用;另一個方面要求,雙方之間形成一種穩定長期的生活關係。如果是成年人,即使繼父母承擔了其相關費用,也不能認定雙方形成撫養關係。但有一點例外,對於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繼子女,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就基本認定已成年的條款適用,與繼母或繼父共同生活,也不宜認定繼父母對繼子女有形成撫養關係。

對於多長的撫養時間長度才能認定為是形成撫養關係,我國法律、司法解釋,都沒有相關界定,可以查詢相關實務案例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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