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探視權中止八週歲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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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探視權中止八週歲的內容是什麼?

我國法律規定,離婚夫妻一方有權定期探視子女,但是在某種情況下也可以中止探視權。而且,有很多人對子女探視權中止問題比較疑惑。那麼,法律規定探視權中止八週歲的內容是什麼?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什麼是探視權?

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 撫養 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 聯繫 、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中止探視權的規定

對中止探望的條件《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然而由於中止探望權行使直接涉及到未成年子女和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父或母的利益,行使不當,可能損害相關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三、八週歲可以中止探視權嗎?

設立探望權的初衷在於保護子女的利益,父或母行使探望權也有賴於子女的配合,兒童有獨立的人格和思想,父母給予子女的心理關懷,必須建立在子女願意接受的前提下。當子女不想見父或母時,如果一味強調父或母探望的權利和所謂的“長遠利益”,而對子女的意志不加理會,必然會使子女受到更大的傷害。 因此,可以借鑑《民法典》中對於未成年人的年齡劃分標準。具體來説,當子女不滿八週歲,因其尚不具備獨立健全的表意能力和對自身利益的準確判斷能力,故其拒絕探望,一般不宜作為探望權中止的事由;當子女為八週歲以上,因其已具備一定的獨立表達能力和對自身利益的準確判斷能力,故其拒絕探望,且沒有他人強迫等情形,則應作為探望權中止的事由。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法律規定探視權中止八週歲的內容是什麼的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説,依據我國對離婚後子女探視權的規定,八週歲是不能中止探視權的。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您還可以諮詢本站網探視權的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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