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如何拒絕探視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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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如何拒絕探視孩子

現在在我國,夫妻離婚率一直呈上升的趨勢,當然造成夫妻離婚的原因是多元化的,如婚後性格不和、一方出軌、生活之間的矛盾等等,在法院對離婚做出判決之後,一方擁有孩子的撫養權,另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那麼離婚後如何拒絕探視孩子?

在以往的案件中,一方拒絕另一方探視孩子,法院一般是對不履行判決的一方司法拘留。然而,司法拘留的最長期限只有14天,其震懾效力太低,效果不好。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人民法院向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發出執行通知書後,其採取隱匿孩子或者除外躲避或者採取關門或暴力等方式阻擾另一方探視孩子的,最終導致判決無法執行,則構成拒不履行判決罪。

因此,非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如遇到上述情形,可以通過律師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判決,向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發出執行通知書,然後想辦法在法院工作人員帶領下去探望孩子,以確定對方拒不履行判決的證據。最後,如果對方仍拒不配合非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探視的,則正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控告並要求移送公安機關辦理。

離婚後如何拒絕探視孩子在上文我國的法律規定的條文中已經明確的指出了,一般來説,如果法院不規定一方沒有探視權的,另一方是不能對探視孩子加以阻擾的,另一方而且是要進行配合的,如果對方執意拒絕,可以向法院申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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