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哪些情形可以減免孩子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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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
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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