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人員的監護人需要履行哪些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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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區矯正人員的監護人需要履行哪些職責?

社區矯正人員的監護人需要履行哪些職責

(一)根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授權,對擬適用社區矯正人員進行調查評估;

(二)根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指派,接收社區矯正人員;

(三)組織社區矯正宣告和解除社區矯正宣告;

(四)確定矯正小組,制定矯正方案;

(五)建立社區矯正工作檔案;

(六)監督社區矯正人員定期報告;

(七)落實日常監督管理措施;

(八)定期對社區矯正人員開展走訪;

(九)組織日常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心理輔導活動;

(十)按時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考核並實施分類管理;

(十一)提出社區矯正人員的獎懲建議;

(十二)負責社區矯正人員外出的審批或者審核;

(十三)組織動員基層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十四)按時作出社區矯正人員矯正期滿書面鑑定;

(十五)辦理解除矯正手續,提出安置幫教建議,做好與安置幫教工作銜接;

(十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二、社區矯正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一)被判處管制的。

(二)被宣告緩刑的。

(三)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具體包括: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四)被裁定假釋的。

三、被判緩刑在社區矯正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我國,社區矯正人員都是罪犯,比如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對當事人實行的就是社區矯正,社區矯正期間當然不是完全不受限制,比如要定期的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自己的活動,沒有經過社區矯正機構的同意,也不能隨便離開現在居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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