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遺贈人的範圍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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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贈扶養協議遺贈人的範圍有哪些規定?

遺贈扶養協議遺贈人的範圍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一般來説,這裏的遺贈人是沒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邊、獨立生活存在困難而需要他人照顧的老人。他享有受扶養人扶養的權利,負有死後將其遺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這裏的扶養人一般是遺贈人的親屬、街坊鄰居或者其他親朋好友等。他負有扶養遺贈人、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人遺贈財產的權利。這裏須強調的是: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不能是法定繼承人,因為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具有法定的互相扶養和互相繼承的權利義務關係,用不着以協議的形式來確定。

二、遺贈扶養協議與遺贈的區別是什麼?

遺贈扶養協議與遺贈都是財產所有人對自己的財產在生前作出處分,在死後實現財產所有權轉移的行為,但是兩者有以下的區別:

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而遺贈是單方法律行為。遺贈扶養協議採用合同形式,而遺贈的意思表示採用遺囑形式。

2.遺贈扶養協議是死後生效行為與生前生效行為的結合,而遺贈屬於死後生效的行為。

3.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必須是有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集體組織,而遺贈中的受遺贈人可以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4.遺贈扶養協議屬於有償的行為,遺贈是無償的行為。

5.《民法典》中關於受遺贈人以及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接受、放棄權利的規定不同。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明確的意思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遺贈扶養協議中的遺贈人通常是那些沒法照顧自己生活,子女又不在身邊,或者沒有養育子女的老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是為了讓對方照顧遺贈人的生老病死,扶養人做到協議要求,則在遺贈人去世後可繼承遺囑人的財產,且要在2個月內表明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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