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判給了對方卻不照顧孩子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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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權判給了對方卻不照顧孩子怎麼辦

監護權判給了對方卻不照顧孩子怎麼辦

監護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可以請求法院變更監護權。

二、子女監護權可以終止嗎?

享有子女監護權的人必須具有監護能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條規定,認定監護人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

因此,如果享有子女監護權的父母失去了監護能力,也就是説,其沒有足夠的能力來履行監護職責,那麼監護權就是可以變更甚至終止的。當然,子女監護權的終止並不一定是享有子女監護權的父母不具備監護能力。

三、監護權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法律規定,監護權終止的情形有:

1.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復健康狀態時,監護即告終止。

2.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的,監護關係不復繼續,當然終止。

3.監護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以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條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也即喪失監護能力,監護關係理當終止。

4.監護人辭去監護。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辭去監護。在指定監護人,辭去監護須經協商或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擅自辭去的不發生辭去效力。

5.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監護人不履行監護義務或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可由人民法院撤銷其監護。

子女監護權是父母最關心的問題之一,監護權不僅僅是權利,更意味着義務和責任,父母應當妥善行使監護權。如果出現法定原因,那麼子女監護權就會終止。當發生子女監護權糾紛時,尤其是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但是,充足的證據是打贏官司的必備要件。

嚴格來説,父母離婚的時候只需要對孩子的撫養問題作出處理,其中必然就會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屬,但就監護權來講,《民法總則》中有規定,作為未成年子女的親生父母,屬於其法定的監護人。即使離婚了,也不會改變。但從具體情況來看,往往實際行使監護權的應該是獲得撫養權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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