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上是否承認子女過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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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法律上是否承認子女過繼?

我國法律上是否承認子女過繼?

法律是不承認過繼的,只有收養!你父母和你姑姑必須符合收養法中送養人與收養人的規定,並且辦理收養登記。對經審查合格的收養人發給《收養證》,自收養登記之日起收養關係成立。經法定收養登記程序的收養關係,受法律保護。只有這樣才是合乎法律的,這樣自然可以遷户口了。養父母或者生父母任何一方對事實收養構成的撫養關係不予認可的,或者是基於繼承財產分割等情況而產生的撫養權歸屬糾紛。已構成事實收養一方為取得撫養權,可儘可能多的向法院提供各類證據材料:如收養協議、居委會證明、派出所證明、相關證人證言、家庭健康檔案、日常的生活照片等內容。

二、收養人的條件

根據1998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養父母與養子女間要有合法的收養關係。該法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五)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收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祕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六)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七)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於過繼的認定,一般在民間的習俗,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説明,但有關收養的具體條件和認定情況是有明確規定的,如果當事人需要收養子女的,可以按照上述條件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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