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宅基地繼承在我國法律上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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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宅基地繼承在我國法律上的規定是怎樣的?

在當代這個社會,大家都知道的是,在農村是有宅基地存在的,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不太清楚宅基地的相關法律規定,比如説存在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就是孩子能否繼承父母的宅基地,也就是父母宅基地繼承在我國法律上的規定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父母宅基地繼承在我國法律上的規定是怎樣的?

1、如果宅基地上沒房子了,倒塌或者一直就沒蓋(倒塌了也不允許翻蓋),那麼宅基地收回,不能繼承。(大家頭腦要靈活,不要讓宅基地空白,也不要讓宅基地上的房子倒塌,雖然不允許翻蓋,但沒説不允許維修啊)

2、如果宅基地房子還在,並且繼承人符合申請宅基地的幾個條件(户籍、一户一宅等),那麼可以繼承,但要每年繳納一定的費用。(一定是多少?你猜)

3、如果宅基地房子還在,但繼承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請的條件,那麼也可以實現繼承宅基地和農房,但同樣需要繳納費用。

二、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批准,用於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廚房、禽畜圈舍、廁所和庭院等)的用地。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只有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農村新舊宅基地均應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造冊,由縣級人民政府發給《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並按國家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登記費,確認使用權。

標準

第十三條 本省依法實行農村村民一户一處宅基地制度。

農村宅基地面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二) 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規定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標準。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因繼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的,多餘的住宅應當轉讓。受讓住宅的村民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一户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並且滿二年未轉讓其多餘的住宅的,村民委員會可以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申請,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户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後,其宅基地上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應當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償收回。

在這邊小編需要告訴大家的是,宅基地的法律概念指的是在農村存在的,其次,對於孩子能否繼承需要分情況進行討論的,比如説如果父母在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那麼,房屋是肯定能夠被子女所繼承的。如果還有不懂的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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