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什麼算侵犯生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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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之間什麼算侵犯生育權?

夫妻之間什麼算侵犯生育權?

生育權是指生育主體享有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根據權利生育或不生育並因此受到侵害、阻礙時,有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

侵犯了對方生育權的行為:

1、夫妻雙方協議生育無法達成一致,可作為法定離婚的情形之一準許其離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權的認定。

2、在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擅自墮胎、妻子不顧丈夫反對,私自生下兩人的孩子、夫妻一方與第三方婚外生育這三種情形下,都應當認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權。

3、夫妻合意懷孕後,丈夫突然死亡,公婆為傳宗接代阻止兒媳墮胎,此時妻子一方可以自由決定生育還是放棄生育。

二、生育權包括什麼內容?

我國法律規定的生育權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1)自由而負責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時間、數量和間隔的權利。

(2)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權利選擇生育與不生育,不生育也不應當受到歧視。

(3)在生育權問題上夫妻之間享有平等的權利。從理論上説,生育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因此,一方不能強迫另一方實現這個權利,這個權利應當是以雙方協商為基礎的,兩個人共同的意願才能實現。

(4)生殖健康權。生殖健康表示人們能夠有滿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和何時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權獲得科學知識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權和安全保障權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獲得諮詢和治療的權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三、生育權有什麼特性

生育權雖為人格權,但與同屬於人格權的其他民事權利相比,具有以下

獨特性:

(1)義務性。儘管所有民事權利都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比如權利濫用禁止、公序良俗、誠實信用等原則限制八都會承擔某種義務。但是,生育,作為人類世代延續的必要手段,是個體對人類和社會的義務。生育,還關係到相對方異性主體的許多權利;關係到下一代人的諸多權利;關係到婚姻家庭領域乃至國家社會的和諧與秩序;還關係一個民族的倫理道德秩序。因此,與其他民事人格權如生命健康權、姓名權、隱私權等相比較,生育權的行使,必然要承擔更多、更必須的義務。

(2)依賴性。生育權具有非獨立行使性,男女兩性之間形成相互依賴關係。眾所周知,生育行為是兩性結合的結果,生育權的實現依賴於男女兩性之間的合作。這也是生育權區別於其他人格權的一個最顯著的特點。一般人格權作為一種絕對權,其實現不以權利主體以外的他方的實際作為為必備條件,其他人的不作為即是對該權利實現的合作;而生育權則不然,男性主體的生育權只有通過女方的生育行為才能得以最終實現,同樣,女性生育權的行使也離不開男方的配合,即生育權的實現以男女雙方的合意與合作為必要前提。

(3)身份性。儘管規今法學界的多數學者都傾向於認定生育權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其享有並不以一定的身份關係(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前提,但不可否認的是,在現實層面上,一個社會一般認可的生育權還是以婚姻為基礎的生育權。婚內生育權是以夫妻關係的締結為前提條件的,即婚內生育權基於合法婚姻而存在,這種婚內生育權也是生育權的一種最常見的表現形式。

(4)牽連性。生育權不僅僅只是個體自然需求滿足的問題,生育權還具有一定的社會牽連性,而和其他權利緊密相連。首先,生育活動一般基於女方的懷孕和分娩,而這些事項往往都會牽涉到女性的身體健康。此時,生育權的實現便與女性的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等人身權利緊密相連了。其次,女性在完成分娩之後,或者因為體形、或者因為時間和精力的有限而不能再勝任自己的工作時,女性也可能會喪失其他與其生活及工作相關的自由和權利。

從生育權的性質上來看,生育權屬於絕對權與支配權。以民事權利的效力範圍為標準可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生育權作為人格權是絕對權。生育權的義務主體是權利主體以外的任何人(包括配偶),這些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犯權利主體生育權的不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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