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可以賣子女的房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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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人可以賣子女的房產嗎?

監護人可以賣子女的房產嗎?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房產登記在孩子名下,父母無權隨意處置。

父母或因夫妻感情問題,或為孩子將來着想,或擔心將來遺產税,登記在孩子名下的購房行為屢見不鮮。不少父母認為,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孩子的財產也是自己的,如果父母有需要,當然可以自行處置,但實際上並非如此。

孩子房子監護人不可以賣,首先可以明確的是,房產登記在孩子名下,父母無權隨意處置。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除為了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房管部門要求採取由父母雙方共同到場,以聲明保證的方式説明是為孩子的利益。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除為了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一般情況下,房管部門要求採取由父母雙方共同到場,以聲明保證的方式説明是為孩子的利益處理該房產。有些時候可能會要求由街道、居委會等出具相關證明材料,也可以採取公證的辦法,證明確實是為孩子的利益處理財產。同理,在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作抵押貸款時,銀行會要求孩子的父母出具證明,證明是為了孩子的利益而辦理。

房產登記在孩子名下多半是出於對孩子的愛,但這種愛可能會帶來麻煩,例如孩子太早擁有房產會造成依賴心理,還會造成夫妻離婚時財產分割遭遇困境等等。從父母角度來説,萬一孩子不孝順,成年後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父母要想收回房屋的話,是很難得到法律支持的。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與要求】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二、房屋登記在孩子名下有什麼風險

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法律風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

(一)增加買房時的經濟負擔。

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必須是基於子女利益。如果明顯不利於子女財產利益,這樣的行為將違法。例如,貸款買房,父母與子女共有。但用子女名下的房產份額與銀行簽訂借款,此行為對子女財產的處分顯然不利於子女財產利益,不知不覺中觸犯了法律。也就是説,將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將不能抵押貸款,必須一次性付清全部。

(二)加劇父母離婚時的糾紛。

如果房產被登記到未成年子女名下,那麼離婚時誰取得孩子的撫養權,誰就可以實際佔有並使用該房產。這將導致夫妻在離婚時為了房屋而不是真正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去爭奪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

(三)父母無法收回房屋。

如果未成年子女成年後不盡贍養義務,父母也無權要求收回房產。

(四)無法自由處分該房產。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也就是説,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的房產的前提必須是基於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比如説為了未成年子女治病、出國留學等。否則,不得隨意處分登記到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户主是孩子的,在法律上來講理論上自己監護人是沒有權利進行處理的,但是自己的利益維護需要一定的法律支持,所以自己需要到有關部門進行報備,説明自己的處置是為了孩子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呈現出一定的資料證明,從而有效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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