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死人筆跡怎麼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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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死人筆跡怎麼鑑定?

一、法律規定死人筆跡怎麼鑑定?

按實際情況,工作筆記可以作為加班記錄證據提交,以證明加班的事實,但是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所以具體能否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二、筆跡鑑定的文件物證

所謂文件一般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在工作生活交往中形成的各種書面材料。在物證技術領域內,文件被賦於了更加廣泛的內涵:即指載以語言文字或圖形的各種書面材料。為了進一步認識物證技術中所謂"文件" ,這裏從不同角度將文件劃分為若干個種類:

按製作方法不同可將其分為書寫文件、印刷文件以及它們的複製品;按表現形式不同可分為文字材料、表格、圖畫和照片等;按用途不同可分為證件、公文、信函、書刊、報紙、契據、貨幣及各種票證;按載體材質不同還可分為普通材質文件和特殊材質文件,普通材質文件是指由專用於書寫、印刷材料製成的文件,特殊材質文件是指用非專用於書寫、印刷材料製成的文件,如案件中常會遇到的用木棍、磚頭、鋭器等在建築物體、地面、樹木等客體上刻寫印製的文字圖形等。

文件不僅種類繁多而且用途也非常廣泛,它廣泛的應用於人與人、個人與集體、集體與國家乃至國與國的交往中。正由於此,它常常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或常常與各種案件發生聯繫,從而成為文件檢驗的對象:文件物證。

文件物證與一般書證不同,它是以文件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書面材料,文件的物質屬性主要包括文件的存在方式、文件的外部形態以及文件的特徵特性等。而書證是以其所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為書證的文件使用時一般不需要檢驗,只須對其內容進行調查研究,確定其內容是否真實可靠。只有在對書證物質屬性發生懷疑或是書證內容無法辯認時才需要對其進行技術鑑定,如懷疑其被篡改偽造或是文字內容模糊不清時。這時該書證就不僅僅是一般意義上的書證了,它同時也具有了物證的屬性。作為物證的文件大多也具有書證的性質,如反動標語、反動傳單以及被篡改偽造的票據等, 其內容所能説明的屬於書證,其物質特性證明的則屬於物證。而文件檢驗技術檢驗鑑定的只是其物質屬性的哪一部分,屬於書證的哪部分內容不應涉及。對於物證的文件一般都要運用專門的知識或一定的技術手段進行檢驗鑑定,以達到以文件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目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死人的筆跡也是可以鑑定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才可以進行,而且這種鑑定也是需要得到相關部門的認可,在找尋死者生前筆記的時候也是一定要真實有效,這樣做出來的筆跡才算是合理、合法,可以作為證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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