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輪流撫養權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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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輪流撫養權是否可行

離婚協議輪流撫養權是否可行

傳統離婚案件中,孩子由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有權探視子女,但當前探視權的行使實際上經常會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夫妻雙方經過調解協商,往往希望用輪流撫養的方式撫養孩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准許。

輪流撫養,只能由雙方協商確定,這是區別於一方直接撫養的重要標誌。一方直接撫養,既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也可以由法院判決確定。但輪流撫養方式,目前僅允許雙方約定。這主要是因為輪流撫養的適用,較一方直接撫養複雜得多,需要雙方當事人相互協調、配合。輪流撫養的行使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方式進行,除此之外的撫養行為都不受法律保護。協議輪流撫養作為一種新的撫養方式正逐漸在全國各地被接受和運用,但就目前法院受理的離婚糾紛案件中,協議輪流撫養的還是算少數。法院對子女撫養權的裁決,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

二、簽訂離婚協議書的注意事項

(一)、關於共同財產的分割

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有很重要的一項是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上是平均分配,但是雙方如果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平均分配。最主要看雙方是否是協商一致。

注意: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予以補償。

撫養權的問題需要自己學會有效的協商,尤其是輪流撫養,一旦自己的問題處置存在些許的阻礙,事情的解決就會有着不小的傷害,但是最為關鍵就是自己的情況的約束需要在有關條件的約束上進行直接的處置,保障自己的利益,較為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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