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輪流撫養撫養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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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孩子輪流撫養撫養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離婚孩子輪流撫養撫養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離婚孩子輪流撫養撫養權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一般情況下,父母離婚時,子女只隨一方共同生活或者較多地隨一方共同生活。

隨着計劃生育政策的全面深化,近來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爭搶撫養獨生子女情況非常多,於是出現了由父母輪流撫養子女的現象。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子女,一方面能夠減少因父母離婚給子女心靈上投下的陰影,使子女不因父母離婚而失去父母的共同關懷愛護,在人格上、生理上健康成長;另一方面,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也可以使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可以緩和當事人雙方的對立情緒,融洽雙方的關係,共同做好對孩子的撫養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根據此規定,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子女的,一般需要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由人民法院認可。採用這種撫養方式,需要一定的客觀條件,要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和保護其合法權益。有的當當事人在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反悔,不履行協議,當事人雙方可以就撫養問題另行起訴。

二、離婚後子女由誰撫養

1、離婚後的婚生子女、養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繼父母子女關係按以下情形處理:繼父母與未成年的繼子女的關係可因生母與繼父、繼母與生父的離婚而消滅。繼子女是由繼父母撫養成年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不消滅;生父與繼母、或者生母與給付離婚時,對曾經受其五洋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2、撫養關係的變更。父母離婚後原定的撫養方式可因父母撫養條件的辯護和子女要求變更撫養關係而變更。具體變更方式可先由父母協議,協議不成時,要求變更的一方可性人民法院提起變更之訴,人民法院應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維護子女權益的角度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情況作出判決。

3、離婚後子女撫養的歸屬。離婚後,哺乳期間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從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情況進行判決。

4、子女撫養的負擔。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負擔必要的生活費用的一部或者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或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當父母雙方就撫養費達成協議時,法院可根據子女的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加以確定。

在現實生活中,當代社會離婚率還是比較高的,實際上離婚的人員如果沒有孩子的話還是比較簡單的,情況沒有那麼複雜,但是如果有孩子的話就是必須要將孩子日後的一切問題都安排的妥當,有些情況雙方互相爭奪孩子撫養權,有些時候是相互推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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