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探視孩子的時間多久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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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探視孩子的時間多久一次

離婚後探視孩子的時間多久一次?

法律上沒有強制性規定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男女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對孩子的探望權方式、時間,如達不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具體探視子女的方式和時間,由雙方當事人本着孩子最大利益出發自行協議,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起訴解決。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週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怎麼強制執行探視權?

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是須注意的是,這裏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

因此,法律規定;“關於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後,支付撫養費的一方享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具體探視的方式地點及時間雙方協商確定,總的原則是有利於孩子健康。可以是一月探視一次或者幾次,如果有影響孩子成長的不利事情發生,可以暫時停止探視。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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