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探視權規定是怎麼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離婚子女探視權規定是怎麼樣的?

離婚時需要將孩子跟隨哪一方進行生活確定清楚,也就是孩子的撫養權歸屬的問題,但是對於另外一方來説,他有權利探視孩子,那麼,離婚子女探視權規定是怎麼樣的?法律規定了,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並不會因為父母的離婚而進行解除,所以這個探視的權利是一種法定權利,任何人不能夠剝奪。

一、離婚子女探視權規定是怎麼樣的?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並不會因為父母的離婚而解除,在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週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次數規定

一般以協商為主,雙方本着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不能太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由你們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會判決。

二、什麼情況下,法院將孩子撫養權判歸男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一,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第二,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第三,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概率較小,而女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第六,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對哺乳期後、二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爭執不下時,人民法院一般會依照上述法律規定,結合夫妻雙方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孩子的撫養權。一般情況下,誰具備上述優越條件的,即由誰優先取得孩子的撫養權。

我們國家的婚姻法第38條進行了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的明確規定,這種權利是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具體的探望的時間,地點等等,對於另外一方來説,有協助這個的義務,除此之外也給大家介紹了一下,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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