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喪失勞動力還有子女撫養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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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孩子在成年之前是需要父母進行撫養的,我國法律也規定了,父母對於未成年的子女具有撫養的義務。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的子女因為一些原因喪失了勞動能力,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是子女已經成年了父母對子女還有撫養的義務嗎?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撫養喪失勞動力還有子女撫養義務嗎以及與其相關的問題。

成年子女喪失勞動力還有子女撫養義務嗎?

一、父母對無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是否有撫養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的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二、勞動能力喪失

通常依據勞動能力喪失持續的時間和喪失的程度雙重標準來區分。

1、按持續時間可分為暫時性和永久性兩種:

①暫時性勞動能力喪失:是指損傷或疾病引起的機體功能障礙,使機體完成本職工作的能力受到暫時的影響,但功能障礙恢復後仍可完成其工作;

②永久性勞動能力喪失:是指機體在損傷或疾病以後,儘管經過長期治療,仍未能治癒,而呈頑固性與持久性,以致不能完成其本職工作或需要改變其原有工種。

2、按喪失程度分為:完全喪失和部分喪失:

①完全勞動能力喪失:是指不能繼續從事本職工作;

②部分勞動能力喪失:是指不能從事通常的本職工作,但履行其他較輕工作而無損於健康。

三、撫養義務的確立

婚姻雙方當事人離婚以後,彼此不再承擔同居義務,這就意味着雙方當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或雙方輪流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在我國,根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權義務的確立主要有以下原則:

1、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

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後的子女, 以雙方協商優先,不能達成協議時,以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為補充為原則;

4、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以適當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意見為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同時參考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或隨母方生活將會影響對子女健康成長的,以及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且父方具有相應撫養能力,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則由父方直接撫養。

對於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在父母雙方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條件差別不大,而雙方又都要求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經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又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則應考慮未成年子女的相應意見。在有利於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和利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前提下,父母雙方也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獨生子女發生爭議時,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和利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前提下,可以考慮不能生育或再婚有困難一方的合理要求。

對於父母雙方均不願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在離婚訴訟期間,人民法院將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待案件審理後再依有利於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及其健康成長的原則確定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方。

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如果子女完全勞動能力喪失,即使是成年的子女父母仍然需要撫養,如果是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是沒有生活收入的,父母也還是應該進行撫養。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疑問的,小編建議大家在當地向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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