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學期間父母承擔撫養費是法定義務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上大學期間父母承擔撫養費是法定義務嗎?

一、上大學期間父母承擔撫養費是法定義務嗎?

上大學期間父母承擔撫養費不是法定義務。父母為成年子女在大學期間主動支付撫育費雖然是一種常態,但這只是父母在道德上的義務,並不是法定義務。進入大學的學生一般都已滿18週歲或者即將18週歲,是有勞動能力可以賺取生活費用的,因此父母不是必須承擔這項費用。

二、相關注意事項

1、根據我國目前的學習制度,進入大學的學生一般都已滿18週歲或者即將18週歲,絕大部分的大學生都已經是成年人。但在現實中,大部分大學生還是以學習為主,能夠通過自己勤工儉學或者創業來維持自己生活和學習的大學生聊聊無幾。即使有些學生參加勞動,所得的收入也無法支付昂貴的學費及日漸高漲的消費支出。如果已成年大學生都必需以自己的勞動來獲得自己學習和生活所需的費用,那麼絕大多數大學生都有輟學的可能。當然,在實際生活中,父母拒付已成年大學生撫育費的情況較為罕見,大多情形是父母為了自己的孩子能順利完成大學學業而願意付出一切。

2、父母為成年子女在大學期間主動支付撫育費雖然是一種常態,但這只是父母在道德上的義務,並不是法定義務。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對於何為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最高院有兩個不同的解釋,一個是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規定包括的三種: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該解釋在新《婚姻法》實施之前最高院作出的;另一個是最高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該解釋是在新《婚姻法》實施之後所作出。對於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前解釋無範圍限制,而後解釋將範圍限定在高中及以下學歷。由於這兩個解釋不存在上下位階的問題,根據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應當適用最高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

我們通常認為上大學的學生撫養費就應當由父母承擔,但這只是民間我們約定俗成的一種想法並不是法律上規定的。但事實上我國的法律中並沒有這項規定,反而上大學的學生基本都是年滿十八歲的具有勞動能力的成年人,因此父母並沒有法定的義務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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