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護人必須具備的條件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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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護人必須具備的條件義務有哪些?

我國是一個勞動和製造行業都很發達的勞動型大國,勞動人員和相關生產人員都很密集。我國的法律包括一些制度也會積極的考慮到這類人的權益和義務。那下面小編就安全監護人必須具備的條件和義務有哪些,這類安全生產的相關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安全生產法(修正案)》(以下簡稱“新安法”) 已經於2014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

新安法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進行了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關於安監部門的職責仍定位不清,一些司法機關認為安監部門到企業檢查,主要職責和任務就是檢查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地方政府領導、甚至有的安監部門負責人都持有這樣的觀點,將安監部門視為“全才”。

監護人應具備下列條件:監護人的安全技術等級應高於操作人,具有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並熟悉現場及設備情況.監護人一般由工作負責人擔任,同一工作不同地點的監護人可由工作負責人指派.監護人的職責是保證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確,其監護內容如下:

(1)部分停電時,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範圍,使其與帶電設備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2)帶電作業時,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範圍,使其與接地部分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3)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工具使用是否正確,工作位置是否安全,以及操作方法是否正確等;

(4)工作中監護人因故離開工作現場時必須另指派瞭解有關安全措施的人員接替監護並告知工作人員,使監護工作不致間斷;

(5)監護人發現工作人員中有不正確的動作或違反規程的作法時,應及時提出糾正,必要時可令其停止工作,並立即向上級報告;

(6)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準單獨留在室內或室內外高壓設備區內,以免發生意外觸電或電弧灼傷;

(7)監護人應自始至終不間斷地進行監護,在執行監護時,不應兼做其它工作但在下列情況下監護人可參加班級的工作:

A、全部停電時;

B、變、配電所內部部分停電時,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工作人員集中在一地個點、工作人員連同監護人不超過3個人時;

C、所有室內外帶電部分均可靠的安全遮欄,足以防止觸電的可能,不致誤碰導電部分.

我們可以看出這類工作人員的工作場所一般較為危險,需要相對的監護人員對生產區域的人進行安全進行監護,而且要求監護工作不能間斷要實施的有人進行監護確保勞動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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