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起訴次債務人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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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起訴次債務人必須具體哪些條件?

債權人起訴次債務人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債權人可以起訴次債務人。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這是債權的代位權,是法律賦予債權人的一種權利。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但是代位權的行使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其需滿足的條件是: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訴訟有哪些限制?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作為原告代位債務人而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基於這一本質特徵的要求,債權人在行使訴訟權利時,不應當損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債務人在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時,應當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但是基於其訴訟地位所決定,以及充分保全債權人的債權之需要,其訴訟權利義務又應當與作為狹義當事人的原告、被告有所區別。因此,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訴訟權利應當作適當限制,以平衡它們之間的利益關係。至於作為被告的次債務人,其訴訟權利原則上不應受到限制。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可消滅。

綜上所述,按照法律規定,債權人是可以起訴次債務人的,行使代位權訴訟。但是債權人起訴次債務人必須要符合一定條件,即債權到期未清償、債務人消極償還債務、債權人的利益受到傷害等。債權人向次債務人發起訴訟,主張的債權應該是僅限於自己的那份,不得損害債務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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