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前二孩社會撫養費用不用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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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前二孩社會撫養費用不用繳納?

以前我們國家實行過計劃生育政策,對於超生的現象我們大家都知道是要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社會撫養費就是為了保護我們生態環境的政策是一個好政策。但是現在我們國家已經放開二孩了,對於以前超生的社會撫養費肯定都有疑問。那麼政策前二孩社會撫養費還用繳納嗎?

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接受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也就是説準生二胎政策只是針對以後,且目前相關法律尚未出台,所以之前生二胎仍應繼續繳納超生費。

1、法律是行為和裁判的標準,應該具有確定性和可預測性;溯及既往性法律破壞了法律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

2、溯及既往型法律會導致國家權力的濫用和擴張,從而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

二孩全面放開後超生罰款的最新政策

目前關於超生罰款(即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問題),二胎政策開放後依然要徵收。目前徵收社會撫養費依舊是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為依據,不符合該法規定的的生育行為就要徵收社會撫養費。

昨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通過,並於2016年1月1日生效。該法最大的變化就是一對夫婦提倡生兩個孩子。新舊變化之際,社會撫養費怎麼收?新法生效前出生的二孩依然屬於超生,需要徵收社會撫養費。在新法生效後生育的二孩是合法的,不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

此外,目前我國徵收社會撫養費的依據是國務院公佈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新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尚在送審中,因此,目前適用的標準如下:

社會撫養費如何徵收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分別以當事人生育行為發生時上一年度當地縣級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徵的基本標準。

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計徵基本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的,加重徵收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改變社會撫養費徵收範圍,不得擅自調整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社會撫養費徵收指標和任務。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徵收機關)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徵收機關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社會撫養費徵收的調查取證工作。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徵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繳納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批准當事人分期繳納的,應當與當事人簽訂分期繳納協議書,明確分期繳納期限和比例。

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繳納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社會撫養費滯納金問題: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於政策前二孩社會撫養費用不用繳納的問題我們國家是有着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對於這個問題是一定要繳納的。原因就是因為孩子超生是在二孩政策之前發生的事情並不是在二孩之後發生的事情,所以説應該按照那個時間的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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