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不活孩子剝奪撫養權的請求由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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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不活孩子剝奪撫養權的請求由誰提出?

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監護人,為了使得其能健康的成長,父母在事實與孩子權益相關的行為之時,需要秉持着最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故而一般的父母都不會實施損害孩子權益的行為,但並不是所有的父母都可以支付孩子的日常生活費的,養不活孩子剝奪撫養權的請求由誰提出?

一、養不活孩子剝奪撫養權的請求由誰提出?

有權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主體,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二、法院可剝奪父母監護權的七種情形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三、誰可以申請撤銷不合格父母的監護權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3、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4、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以上個人或機構均可申請撤銷監護權。

四、剝奪父母監護權後由誰撫養孩子?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下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將未成年人帶離實施侵害行為的監護人,就近護送至其他監護人、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並辦理書面交接手續。民政部門應當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對因受到監護侵害進入機構的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

同時,《意見》還明確,虐待未成年人6個月以上,並且造成重傷以上嚴重後果的可永久剝奪監護資格。

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只要是由孩子監護權的主體,都可以按照既定的規定,按照流程提出撤銷目前民事主體的撫養權,養不活孩子剝奪撫養權的請求權也不例外。監護權被剝奪之後,若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的,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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