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協議離婚不給撫養費3年以後還能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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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協議離婚不給撫養費3年以後還能要嗎

一段本質上根本就不幸福的婚姻所帶來的影響確實是多方面的,因為我們個人的人生還特別的長的,所以不可能長時間的為了孩子把自己的整個人生全部都消耗在當前這種低質量的家庭生活中,可同時離婚關於孩子的一些問題有些人還是比較缺乏法律常識的。例如有人就不清楚,在我國協議離婚不給撫養費3年以後還能要嗎?

一、在我國協議離婚不給撫養費3年以後還能要嗎?

可以的,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父母離婚只是他們的婚姻生活劃上了一個句號,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還是要繼續的。

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分為:

夫妻離婚時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需要支付孩子撫養費,這筆錢不是給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個人的,是對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

所以,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可以在離婚後根據實際情況和對方協議增加或變更孩子撫養費。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變更子女撫養費的條件是什麼?

1、要求增加撫養費三項條件

基於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以及撫養費的數額以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原則,在原定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確定的數額已明顯不夠時,子女當然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為此,《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為以下兩種:

(1)隨着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2、要求減免撫養費的三個條件

相對應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1)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於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於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

3、撫養費支付形式的變通

對於撫養費的支付形式,一般是現金支付,也可以是實物抵付,當然實物抵付時,應以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相應的經濟收人為宜。撫養費的支付週期,一般是逐月支付,或者是雙方商定的一個特定期間支付。有條件的,或者是有可能以後難以找到對方支付撫養費的,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無經濟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婚姻法當中對撫養孩子一方的這種要求變更撫養費的做法是支持的,只要能夠提供確實需要對方支付撫養費的證據就行了。當初雖然其中一方完全自己也就有能力撫養孩子,但是任何事情都是有可能會發生變動的,本身撫養孩子就是父母在當事人未成年之前無法推脱的一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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