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雙方可以達成協議男方離婚後不給撫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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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雙方可以達成協議男方離婚後不給撫養費嗎?

不論婚姻關係是否存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都負有不可推卸的撫養教育的義務和責任,這既是最基本的人倫道德規範,也是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的要求,在具體實踐中,對於夫妻離婚後子女如何撫養的問題,要麼雙方達成協議,要麼由法院判決,但最後結果一般是孩子隨夫妻中一方生活,另一方定期支付撫養費用,那麼,離婚時雙方可以協議男方離婚後不給撫養費嗎?

一、離婚時是否可以協議一方不支付子女撫養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相關法律規定

關於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如果夫妻是協議離婚,應該按照雙方自願達成的《離婚協議》來讓另一方履行其義務,也可以據此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孩子撫養費;如果是法院調解離婚,除了《離婚調解書》外,也應該有一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裏面應該有子女撫養條款,如果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拒絕執行,可重新起訴到法院,讓法院重新裁定,強迫執行;如果是判決離婚,可根據離婚判決書裏面的離婚孩子撫養費支付條款,要求支付孩子撫養費。

綜上所述,關於離婚時雙方可以協議男方離婚後不給撫養費嗎,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對於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標準和時間,夫妻雙方先行協商,在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再請求法院判決,因此,只要雙方能夠協商一致由一方承擔全部撫養費用,且該方具有撫養能力的,即可按協議執行,但子女仍可以在今後向任一方提出增加撫養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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