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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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定監護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意定監護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所謂意定監護,就是不同於法定監護,最大限度尊重公民權利的一種法律制度。

而意定監護就是區別於法定監護的一種制度。是指成年人在自己清醒的時候,選擇一個自己最信任的人,可以是親屬,也可以不是親屬,書面指定被委託者作為自己失能後的監護人,照顧自己的生活,處置自己的財產、權利等。

意定監護實際上是法律對公民權利實現最大化的支持。一個人希望以什麼方式離開這個世界,生病了救治到什麼程度,需不需要過度醫療,都可以通過意定監護的形式讓其他人幫助自己實現。

二、監護人可選多人擔任嗎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和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可以得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父母,也就是説父親和母親同時擁有監護權。因此法定監護人可以是多人。

三、意定監護中的委託監護

委託監護是由合同設立的監護人,委託監護屬意定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

委託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前者如父母將子女委託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將精神病人委託精神病院照料;後者如將子女委託給寄宿制學校、幼稚園等。依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的解釋,委託監護不論是全權委託或限權委託,委託人仍要對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只有在確有過錯時,才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即法定或指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因委託發生移轉,委託監護人只承擔過錯連帶賠償責任,其在盡到監護之責而無過錯時,被監護人之行為如依法律仍須由監護人負責時,則由法定監護人承擔。

一些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是未成年人因為不能獨立的進行生活並處理自身的財產,國家也是規定了此類人羣需要相應的監護人,在確定了監護人後也是需要監護人履行法律中規定的義務,如果監護人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時也是可以申請變更或者撤銷監護人資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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