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每個月支付孩子百分之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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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每個月支付孩子百分之撫養費

一、離婚每個月支付孩子百分之撫養費?

根據當事人的經濟條件確定。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撫養費應通過哪種方式給付?

1、有條件的撫養費可一次性給付。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

2、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撫養費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撫養費的專用賬户或在探視孩子時支付,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為這樣一來省去要錢的麻煩,二來可以折抵給付對方房款。但是,是否採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會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三、什麼情況下可以減免父母對子女的撫養費?

相對應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增加支付撫養費,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1、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不是繼父或者繼母的法定義務,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願意負擔,生父或者生母還應當繼續承擔撫養費。

父母離婚後就要涉及到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問題,確定了孩子的撫養權後,沒有與孩子生活的一方就要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數額是上年總收入的20%-30%之間,撫養費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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