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探視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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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探視權是什麼?

夫妻雙方由於各種因素無法繼續生活,選擇離婚結束關係時。由於有孩子,其孩子跟隨一方生活,另一方就享有探視權等一些權力。那麼什麼是探視權,離婚協議探視權又是什麼呢?這就涉及到本文法律要點,跟隨小編一起探討吧。

一、在我國離婚協議探視權是什麼

離婚協議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二、不予探視權怎麼辦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民法典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據此,當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這方有可能會被法院執行拘留、罰款等。其實離婚後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家長行使對孩子的探望權是家長的權力,對孩子的成長也是有好處的,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父愛和母愛同樣重要,夫妻之間離婚本來對孩子的的傷害就很大,夫妻又因為一己私利不讓對方行使探望權,的確是對孩子不負責任的表現。

我國對於孩子的探視權有着相關的法律規定,其不僅保障了夫妻一方探視孩子的權利,同時也為保障了孩子能夠健康成長。在離婚協議探視權的規定是,就可以做出相應的條例規定以及約束,保障權利的行駛,也保障自身的權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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