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上寫的探視權具體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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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上寫的探視權具體有哪些內容?

一、離婚協議上寫的探視權具體應該注意哪些內容?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於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探視權的設立,不僅能夠滿足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對子女的關心、撫養、教育的情感的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來,及時而又充分了解子女的生活、學習情 況,更好的對子女進行撫養和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與不直接撫養自己的父或母之間的情感溝通和交流,最大限度的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以便於單親子女的健康成長。

1、探視的時間時間可以由父母雙方協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一般探視到子女成年時。子女成年以後就可以自己決定了。

2、探視的方式包括探望性探視和逗留式探視。探望性探視時間短,方式靈活;逗留式探視,一般時間較長,可在約定或判令的探視時間內,由探視人領走並按時送回被探視子女。探視的方式可以 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無論採取何種方式,都是為了讓子女在成長過程中,儘量彌補因為父母離婚而缺失的“父愛”或者“母愛”。

3、探視權的中止當父母探視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時,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並作出相應的裁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視的權利。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4、探視權的強制執行不直 接撫養的父或母一方,以適當的方式、合適的時間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權利的法定行為,自然受法律保護。無論是婚生親子女,還是養子女,以 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或者私生子,對方都有探視的權利,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義務協助探視權的實現。

如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允許另一方根據離婚判決或者協定(需要經過公證)探望子女,法院可以對該方採取拘留、罰款等措施。北京離婚律師指出在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並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後,還強行探望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二、探視權特徵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中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來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為另一方提供便利,積極協助,不得阻礙對方行使權利。

2、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統關係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離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關係,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後,由於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實際是一種義務性的權利,它的行使應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愛,使孩子得到積極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權損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探視權是離婚協議中比較重要的一部分,應該具體將其內容儘量明細明確化,避免離婚後產生不必要的爭議,增加雙方訴訟的成本。如果萬不得已離婚的話,我們也應該好好了解探視權的具體特徵,這對我們百里無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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