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到家裏來探視孩子可以拒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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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到家裏來探視孩子可以拒絕嗎?

 一,前妻到家裏來探視孩子可以拒絕嗎? 

前妻到家裏來探視孩子不可以拒絕。探視權,即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探望權,就是父母在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後,與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時間、地點探望子女的權利。從民法理論上講,父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是親權中的一項基本的重要權利,它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的合法體現。

離婚後前妻不讓我看孩子,我該如何行使探視權

如果你向法院起訴探視權,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週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二,強制執行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是須注意的是,這裏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很多的離婚夫妻,離婚後都不願意與彼此進行見面或者存在任何的聯繫,因此,雖然撫養方應該接受另一方對於孩子的探視或者關係,但是在實際的事件中,很多的人的探視權是無法行使的,這是損害孩子的合法權益。如果對方拒絕,我們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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