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撫養公證所需資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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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中,申請撫養事實公證是需要提供很多相關的材料的。如果在申請事實撫養公證的時候,沒有將所需的材料準備齊全,那麼,很有可能會導致公證的失敗。這樣不僅浪費時間,還耽誤了進程。針對這一內容,下面小編將為大家介紹,事實撫養公證所需資料有哪些?

事實撫養公證所需資料有哪些?

事實撫養公證所需資料有哪些?

申請事實撫養公證的當事人須親自到公證機構辦理,須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委託另一方代為辦理公證。須提交的證件、證明,包括如下:

1、撫養人户口簿、身份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撫養人為單身的,提供當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2、撫養人檔案所在單位出具的《撫養事實證明》,撫養人沒有工作單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

3、撫養人提供保證撫養事實真實對被撫養人履行保證書。公證機構受理撫養事實公證申請後,須調查核實撫養事實的真偽情況(被撫養人超過10週歲以上的,須詢問其意思表示),並將核實記錄歸檔留存。

公證機構對符合撫養事實公證規定的,應出具事實撫養公證書。事實撫養公證參照公證收取公證費,外出調查費依相關規定收取。涉及計劃生育相關問題時,辦理撫養事實公證的被撫養人,納入撫養人本人生育子女數。

已經辦理事實撫養公證的,撫養人可為被撫養人提出户籍登記申請。持辦理公證手續時提交的證件、撫養公證書、個人書面申請、單位或村(居)委會證明等複印材料,到撫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公安派出所經審查情況屬實的,須單獨立户,逐級上報市公安局審批同意後,辦理落户手續。

事實撫養公證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衞生部和人口計生委《關於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8]132號)的文件精神,依據司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意見》(司發通〔2000〕33號)的相關規定,即“原收養法實施期間建立的收養關係,符合原收養法規定的,公證機構可以給予公證;不符合原收養法規定的,公證機構不得辦理收養或公證,但可對當事人之間撫養的事實進行公證。”由此可見辦理撫養事實公證是有據可依的。

在實際中,當大家辦理撫養事實公證的時候,最好提前瞭解事實撫養公證所需資料,以被不時之需,同時也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總體來説,所需要準備的材料是比較多的,而且有些複雜,所以,在辦理的過程中,一定要檢查好是否已經把所需的材料做了準備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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