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懷了別人的孩子是否是重婚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8W

婚內懷了別人的孩子是否是重婚罪?

一、婚內懷了別人的孩子是否是重婚罪?

婚內懷了別人的孩子不一定就是重婚罪,因為是否構成重婚,法律上有嚴格的規定。法律上的重婚,不等於通姦和出軌,法律上認定重婚必須是有兩本以上的結婚證,或者是沒有登記結婚,但是對外一直以夫妻宣稱,並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長時間。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存在重婚,可以主張重婚一方賠償精神損失費以及物質損失,解除婚姻關係,同時還可以通過刑事自訴或刑事公訴讓重婚一方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是重婚的認定在法律上是很嚴格的,需要根據雙方的具體情形和證據情況來判定。

這樣的情況如果不是穩定持續的生活那麼不會以同居或者是重婚來考慮了,一般不屬於過錯方,但是道德上是非常的嚴重的。

依據相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羣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羣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綜上所述,女方還在和男方的婚姻中就與別人有了孩子可能也只能在道德上被眾人所斥責,法律上對夫妻關係的重婚罪責是有很高的條件要求的,除非女方在和丈夫存有合法夫妻的關係就又和別人去登記或者長時間同居而被人當作夫妻的情況。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