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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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


哪些人可以成為未成年子女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設立法定監護人有順序要求嗎?針對以上兩個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詳細介紹與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相關的法律常識,希望能為大家提供幫助。

1、未成年人監護人範圍和順序是什麼?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所以未成年人監護人的範圍主要就是其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而監護人的順序則為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2、精神病人監護人範圍和順序是什麼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結合上文的規定,我們瞭解到對於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範圍,則包括了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而此時監護人的順序則為配偶>父母和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注意: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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