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家侵犯生育權的情形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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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了對方生育權的行為:

女方家侵犯生育權的情形包括什麼?

1、夫妻雙方協議生育無法達成一致,可作為法定離婚的情形之一準許其離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權的認定。

2、在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擅自墮胎、妻子不顧丈夫反對,私自生下兩人的孩子、夫妻一方與第三方婚外生育這三種情形下,都應當認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權。

3、夫妻合意懷孕後,丈夫突然死亡,公婆為傳宗接代阻止兒媳墮胎,此時妻子一方可以自由決定生育還是放棄生育。

也就是説,生育是權利,不生育也是權利。在性質上,生育權屬於民事權利的人身權範疇,同時生育權也是一項自由權。《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理論上,生育權是男女平等的,但不等於説就是對等的。權利的平等不是對等,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實上的平等也有一定的距離。由於生理特性的差異,男女雙方在生育中的作用和負擔是完全不同的,女性不僅在照顧、撫育子女方面要履行更多的義務,而且懷孕、生育和哺乳更是無法由男性替代,因此女性要獨自承擔更多的艱辛和風險,更多地賦權於女性,既是對生育主體婦女的人文關懷和特殊保護,也是法律公正的體現。

生育權是指生育主體享有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根據權利生育或不生育並因此受到侵害、阻礙時,有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

當生育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恢復被侵害的權利,賠償造成的損失,懲罰侵權者,討回公道。

侵害生育權的行為,是一種民事違法行為,對其進行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非法所得,罰款或拘留,是可行的。生育權作為一種帶有自然屬性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權,從屬於公民人身權。當遇到侵害了生育權這種情況,可以依據相關法律進行訴訟。

妻子不願意生育沒有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在《民法典》中並沒有提到生育權的問題,而是在《婦女保障法》中有明確説明:生育權是女性獨有的權利,男性不可以強迫女方生孩子。女方生孩子必須取決於自願的情況下。

雖然在生育權問題上女性是優先決定人,但是婚內雙方,男方不同意生孩子的情況下,女方沒有權利強迫男方同意,但是女方已懷有寶寶的時候,男方不得干涉女方生育決定。

需要注意的是,女方不必擔心生不生孩子會被丈夫以及其家人的強迫指責,生育決定權在自己身上。不用管別人的看法和要求。如果男方有強迫生孩子的行為,那就觸犯了《民法典》以及《生育權法》和《婦女保障法》等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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