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能再孕是否侵犯了生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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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不能再孕是否侵犯了生育權?

女方不能再孕是否侵犯了生育權

女方不能再孕不算侵犯生育權,根據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條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發展母嬰保健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婦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二、生育權包括哪些權利?

1、生育自由。

自由而負責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時間、數量和間隔的權利。

自由地決定是否生育的權力。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權利選擇生育與不生育,不生育也不應當受到歧視。

男女雙方在繁衍後代問題上享有平等的權利。即一方生育權力的實現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權利。

從理論上説,繁衍後代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因此,該權利的實現應當是以雙方協商為基礎的,兩個人共同的意願才能實現。

2、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們能夠有滿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和何時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權獲得科學知識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權和安全保障權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獲得諮詢和治療的權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綜上所述,像是女方不能再孕的這種情形,實際上也有可能是因為女方身體的原因沒辦法再懷孕,即便是女方身體健康,但單方面決定不生孩子的,在法律層面上來講,根本就不算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權,是否生育孩子由男女方共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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